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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ovedì 23 gennaio 2020

聯合國確立氣候移民的權利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強調,氣候遷移問題具有法律意義,敦促世界各國政府將氣候緊急情況視為能夠成為可能為這些國家提供庇護的原因的法律因素。具體移民。這是國際法中的一項重大創新,因為它注意到了氣候變化對與環境有關的問題的後果以及對人們的生命構成威脅的原因。這暗含了對氣候難民類別的法律認可,即那些由於例如全球變暖等自然事件而看到可利用的土壤減少的人,例如海水上升帶來的影響,住房困難,農作物和供水問題。氣候變化的有害後果的分類大體上分為兩種:隨著時間的推移,長期影響所造成的破壞,例如土壤鹽分的增加,海平面上升或沙漠化以及突發事件所造成的破壞。而不像洪水那樣預期。人們了解這些自然災害如何迫使甚至很大一部分人口越過國境在其他國家尋找庇護所。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稱,缺乏旨在應對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和國際政策證明了不排斥氣候移民的權利是正當的。如果這一聲明在某種程度上具有革命性,即使基本上只是對一個已解決問題的承認,也給國際法帶來了新穎性,同時又引發了廣泛的例外和反對,國家立法者當然會嘗試來規範他們的系統。首先要解決的情況之一是接收的方法和時間,因為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假定災難事件之前條件的恢復。管理髮生不可補救狀況的情況更加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州與州之間採取預防性協議的形式,能夠通過預定的地點並能接受不僅限於急救的接待,而且具有以下特徵:東道國進行真正的和最終的整合。毫無疑問,氣候問題直接影響糧食資源和飲用水供應,與飢荒密不可分,無法灌溉,因此無法農業和畜牧生產,直至損害正常衛生條件因此是造成廣泛疾病的原因。氣候變化的影響肯定是造成這些間接遷移現象的原因,這些現象並沒有直接歸入人權事務委員會擬定的兩個氣候案例。但是,從重力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看來,不可能將氣候移民與缺乏糧食和水的移民區分開來;因此,即使對於那些由於長期缺乏糧食資源而被迫離開自己國家的人們,也應通過可能由聯合國簽署的國際協議,或者通過聯合國的協調,設計一種預防性解決方案。但是,在國家主權和自私的時期,這似乎非常困難,即使偶然的情況已經看起來很複雜,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防止氣候變化的後果,這一事實的確被否認,而且如果不改變態度,移徙壓力也將注定強調。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決定的重要性並不能解決實際的問題,甚至不能解決由於全球變暖而導致的氣候變化問題,而是開始討論拒絕因其外部原因而成為移民的移民的合法性,而且常常是,正是由於拒絕它們的國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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